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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通知] · 关于做好2017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关于印发《2016年度黑龙江省渔业油价补贴省级统筹资金项目... · 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全国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 · 关于开展2017年度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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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6    省农委渔业局
 
黑渔20185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水产局(总站、站)、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农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628号,以下简称“调整方案”)和省财政厅 省农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做好2017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申报、发放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申报

  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报是全年渔业油价补贴工作的重要环节,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务必从落实中央强渔惠渔政策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及时动员,尽早部署,尽快启动,为顺利完成2017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一)渔船登记符合条件的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持登记要件到我局渔政处办理渔船登记手续登记合格的机动渔船不予申报。

  (二)申请表的填写与审核各市(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写《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要填写完整,应包括渔船船名、船主姓名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等基础信息,以及2017年度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捕捞船依据《渔船生产作业日志》填写,养殖船依据《养殖生产记录》填写,没有生产作业日志或记录的,视为未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法违规情况等。渔业生产者按要求填写完“申请表”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核实后签字盖章。

  (三)汇总及公示各地要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进行汇总,形成“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并对申请人的补助资格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渔业油价补贴条件的渔船或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公示,确保公示时间、内容、范围和方式的规范、完整。

  )申报时间。各地应于2018年3月30日前将机动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申请文件、附表(包括:《2017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2017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2017年度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三张表),以正式文件形式,经所属市(地)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局。涉及增加养殖机动渔船的,应同时将《增加养殖机动渔船专家评审意见表》一并作为正式文件的附件上报。

  二、认真审核

  (一)明确责任

  机动渔船所属地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所申报机动渔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机动渔船的信息录入和档案留存,做到一船一申请表,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对县级报送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申报材料承担审核、把关责任,并对资金的发放承担监管责任。

  补贴对象和条件审核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调整方案”和“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范围、补贴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进行审核、测算,严肃工作纪律,建立追责机制。

  1.渔业油价补贴对象

  渔业油价补贴对象即渔业生产者,包括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按照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规定,财政供养人员不属于渔业油价补贴对象。   

  2、补贴对象应当符合条件

  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三合一”证书,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审查其《生产作业日志》)。各地申报的内陆捕捞渔船数量、船长和功率数要按照“调整方案”要求,以2014年度基数为准,实行零增长或负增长。

  养殖渔民(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审查其《养殖生产记录》)。对超过2016年度省级养殖渔船数据库指标的,要具备合法有效的申请手续。

  )违规渔船不得补贴和扣减补贴规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2017年度全年渔业油价补贴:

  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渔业法》禁止作业方式的渔船;

  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暴力抗拒渔政执法检查的渔船;

  年度内二次及以上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

  登记在册的渔船,其船舶所有人将该渔船船名号套用到其它未经船舶登记、检验的渔船,或登记在册的渔船使用假船名号并从事渔业生产的;

  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渔船。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扣减70%以下补贴:

  年度内有一次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

  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渔船。

  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

  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或协作办案工作中,凡涉及扣减涉案渔船油价补助的渔船,应及时将扣减建议情况汇总上报本级渔业主管部门。

  对船籍登记不在所属地的违规渔船(包括结案和尚未结案的案件),县级渔政执法机构应及时上报市级渔政执法机构。市级渔政执法机构汇总后,将本市违规渔船报本级渔业主管部门。

  三、及时发放

  机动渔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下达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按程序对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发放到位。

  四、全面总结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完成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后,要主动商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各县(市、区)渔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89月末前将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材料以及《2017年度渔业机动船舶油价补贴统计汇总表(资金)》、《2017年度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及《2017年度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报我局,同时抄送省级财政等部门。

  五、其他统筹项目资金

  2017年度渔业油价补贴其他统筹项目(含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项目)资金的申报、拨付等工作另行通知。2017年度实施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本次申报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时,要按减船转产后的船只申报。

  六、加强监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渔业油价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查虚报、冒领、套取补贴资金,扩大补贴范围发放补贴资金,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对补贴对象申报渔船的真实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补贴资金基础档案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以及资金拨付方式、拨付进度等情况,我局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相关附表请到QQ群(群号:310240579)共享文件中下载。

  联系人:王彦宁    联系电话:0451-84614734

                                                                     黑龙江省渔政

                                                                      20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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