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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8    黑龙江省农委渔业局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水产局(总站、站)、省农垦总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渔业项目储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渔业项目储备制度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局

                                                         2018年57



  附件:

  黑龙江省渔业项目储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业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保障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农村水产补助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渔业项目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省级以上财政统筹安排以及由渔业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各类渔业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渔业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项目储备库管理坚持高标准、规范化,遵循“规划引导、突出重点、结构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坚持“先入库,后立项”的原则。凡符合入库储备标准的项目,应先进入项目储备库,再备案、核准、审批,或审查上报。

  第五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责任分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筛选和向市级推荐工作;项目单位在自身发展需要基础上,根据当地渔业发展规划、省级资金扶持政策导向和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储备申报要求,结合实际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项目储备申报流程,在规定时间内自主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条  储备库项目申报实行集中申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项目储备库和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周期,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根据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集中申报拟纳入或更新入库项目。

  第七条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和省直单位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申请进入储备库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基本信息材料,基本信息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建设类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来源等基础信息。

  县级所报同类项目超过2个的,应当根据项目的重要性、成熟度等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所报项目存在关联的,涉及多部门协调的,申报部门应当事先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项目的统筹平衡和资源共享。

  第八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储备库项目的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对储备库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

  储备库项目划分为甲、乙、丙三类等级,并实施由丙类等级向甲类等级逐等升级制度。项目具体分类及升级条件如下:

  丙类项目:凡符合县级渔业发展重点,但尚未纳入省级渔业发展重点任务的项目,列入丙类项目。

  乙类项目:凡符合国家和省级渔业发展政策,纳入全省渔业发展重点任务,属于全省渔业重点推进工作,拟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的丙类项目,升等列入乙类项目。

  甲类项目:乙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专家评审通过的,升等列入甲类项目。

  省农委负责项目储备库与省级渔业建设财力投资计划的衔接工作,甲类项目纳入年度省级渔业建设财力投资计划后,自动从储备库中转出;丙类项目在2年内无法升等为乙类或甲类项目的,自动调出储备库。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省级渔业建设财力投资计划。

  第九条  拟入库项目按适当方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项目储备库。申报部门可以通过储备库公示信息,查询项目分类和升级等情况。

  第十条  项目储备库实施动态管理。各地要实时跟踪已入库项目,因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要及时退出,同时及时补充新项目,确保项目库储备项目总量稳定。

  第十一条  省农业委员会成立渔业项目专家库。专家库包括评审专家和验收专家项目评审和验收专家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省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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