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人员配备标准的意见
国渔检(船)[2001]87 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规定?的要求,为保证验船质量,保证检验人 员都能按规定做到登船检验,参照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渔业船舶检验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验船人员配备的标准:
一、船长大于 24 米的渔业船舶,每 10000 ~ 15000 总吨配 1 名船体检验人员 ,每 11000 ~ 16000kW配 1 名机电检验人员。
二、船长大于或等于 15 米并小于 24 米的渔业船舶,每 100 ~ 150艘船配 1 名船检人员。
三、船长小于 15 米的渔业船舶,每 200 ~ 250 艘船配 1 名船检人员。
四、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要求一个船检机构至少要配备 3 ~ 4名船检人员, 各地可依据船舶大小数量、船只分散程度、船舶建造数量、检验交通是否便利等情况选择确定船 检人员配备数量, 凡是没有达到配备标准,保证不了验船人员登船检验的,不予认可,并限期配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00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