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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油价补贴受益机动渔船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6    黑龙江省农委渔业局
 
黑农委规〔201820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渔业油价补贴受益机动渔船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水产局(总站):

  为完善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制度,加强渔业油价补贴受益机动渔船管理,现将《黑龙江省渔业油价补贴受益机动渔船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7月25




  黑龙江省渔业油价补贴受益机动渔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油价补贴受益机动渔船管理,提高机动渔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5-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委联发〔2016〕28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渔业油价补贴受益机动渔船,是指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机动渔船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申报条件的机动渔船。

  第三条  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三个月以上(含)。内陆捕捞渔船船只数、船长和功率数控制在2014年度省级数据库管理核定的范围内,并综合考虑减船转产等因素。

  (三)养殖渔民或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年度中新办养殖证或因养殖证到期而产生的无证月份应予扣减补贴。

  第四条  捕捞机动渔船根据《捕捞机动渔船捕捞生产作业日志》(见附1)确定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

  养殖机动渔船根据《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见附2)确定是否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第五条  捕捞机动渔船统一按照2014年度船长和主机功率申报基数,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实行年度定额补贴;养殖机动渔船按核定功率计发补贴,核定功率依据内陆渔业船舶证书记载功率,并综合考虑按养殖证载明养殖确认面积换算的可补助功率数和年度无证月份。

  第六条  对补贴年度内捕捞机动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据实按月发放。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相关手续的,由买入方申领,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第七条  养殖渔船增加需经县(市、区)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踏查、论证,专家组论证同意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单位面积可补贴功率数”核定。

  第八条  县级申报。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持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和《捕捞机动渔船捕捞生产作业日志》或《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填写《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3、4),县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对照“申请表”逐项审核渔业生产者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捕捞生产作业日志或水产养殖记录等申报材料,并实地逐船核实,同时根据年度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确定是否准予申报。

  引入失信惩戒机制,将渔业油价补贴受益机动船舶申报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对弄虚作假申报者纳入黑名单,记入失信记录,商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失信人进行惩戒。

  第九条  公示管理。县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补助资格和申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机动渔船基础信息、船主基础信息、年度从事生产作业时间和违法违规情况等。公示需在县、乡、村三地同时进行。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渔业油价补助条件的渔船,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条  市级审核。县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将公示后的申报材料呈送所属市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市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对县级报送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机动渔船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年度从事生产作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符合申报条件的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由县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持备案要件到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渔船备案手续,未备案的机动渔船不予申报补贴。备案要件包括水域滩涂养殖证、内陆水域小型渔船检验证书等

  第十二条  管理责任。县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对所申报机动渔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套取、挤占、截留、挪用油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市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农业(渔业)主管部门对县级报送的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受益船只实地逐船核实,并对县级申报补贴资金材料承担审核、把关责任,对补贴资金发放承担监管责任;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市(地)审核申报的补贴资金受益机动渔船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予以备案、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捕捞机动渔船捕捞生产作业日志

        2.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3.黑龙江省20××年度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4.黑龙江省20××年度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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