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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黑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0    黑龙江省农委渔业局

黑农委函〔2018〕197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农业局)、水产局(总站):

  现将《2018黑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示范带动渔业养殖绿色发展,推动品牌创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


  2018黑龙江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2018〕11)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

  一、创建重点

  2018年各地申报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及复查场重点围绕以下方面组织开展创建活动。

  (一)实施依法兴渔,着力强化养殖生产规范管理。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制度,加强养殖证发放登记,依法规范养殖生产秩序,保护养殖渔民水域滩涂养殖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养殖生产单位内部生产管理体系,重点做好养殖设施设备管理、生产记录、用药记录、病害防控、养殖废水处理等关键环节的自控和自检,鼓励实施标准化管理。

  (二)实施绿色兴渔,全力促进养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构建绿色养殖生态系统,采取养殖水域(池塘)及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等措施,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和养殖场布局景观化。全面普及环保设施设备,推广以渔净水,打造一批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典范。  

  (三)实施质量兴渔,不断提高养殖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广免疫、生态防控方法,从源头上防控水生动物疫病,倡导水产养殖少用药、不用药理念。推进集约化、智能化、生态化发展,强化品牌效应,全面提高生态、绿色、优质、安全水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水产养殖质量和效益。

  二、申请推荐

  (一)申报要求。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对照《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附件1),择优选择创建积极性高,综合条件好,通过创建活动能够达到标准的养殖场(户),逐级推荐创建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超高密度池塘养殖、大水面投饵网箱养殖等方式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根据有关要求,从今年起取消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活动,各地要积极组织已取得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养殖场(户)创建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二)申报材料。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方案(包括创建单位基本情况,对照评分表逐项分析目前养殖生产条件、投入品管理、制度建设、环保要求、示范辐射等内容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创建目标及达到的标准,创建措施等);认真填写《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2)。

  (三)材料报送。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地),各市(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材料的收集汇总和初审,合格后加盖公章于5月20日前报省农委渔业局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省农垦总局渔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申请推荐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渔2018〕11文件要求,将对有效期至2018年底的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复查,复查标准依据《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复查验收合格的,纳入各地当年创建数量,复查名单见附件3。请各地及时组织复查单位按照评分表中各项验收标准做好复查创建工作,综合提升水产健康养殖示范标准水平。填写《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并在表中注明复查,加盖公章上报市(地)汇总后于5月20日前一并上报省农委渔业局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

  四、考核验收(复查)

  省农委于9月份组成验收(复查)组,对已在省备案的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十三批)创建单位进行实地考核验收,同时对即将到期的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进行复查

  (一)开展创建自查。请相关市(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经常督促创建(复查)单位积极开展创建并提前做好自查整改。同时,准备好验收(复查)材料,包括创建(复查)单位的创建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总结,评分表中无一票否决项及打分项的相关佐证票据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养殖证、经营资质证明、有效期内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水产品认证证书等复印件,有水产苗种养殖生产的还应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将其装订成册,验收(复查)时交验收(复查)组一份,便于核查与上报审核,提高工作效率。

  (二)现场验收。验收(复查)组依照《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逐场采取现场查看、听取汇报、专题询问、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验收(复查)保证工作质量并对验收(复查)结果负责。评分表要加盖创建(复查)单位公章,无一票否决项、并且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为“合格”,如有一票否决项,则不再安排现场考核。

  五、审核命名

  省农委将验收(复查)结果在省渔业信息网上公示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对我委验收(复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文公布名单,授予“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认识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对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整合渔业生产、技术推广、渔政执法等机构的力量,对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日常指导和监督,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及时解决好示范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示范创建工作顺利进行,尽快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标准,更好发挥示范作用,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农业农村部对水产健康养殖创建活动延伸绩效管理将覆盖到基层,今年还将对我省各地渔业渔政重点工作进行综合督查,请各地高度重视。省农委将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地示范创建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和督导。

  (二)抓好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帮助示范场完善创建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今年农业农村部把水产养殖病情测报“设置监测点、配备监测员”工作纳入了创建考核指标,为此,各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应与当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取得联系,将其纳入测报范围,指导其开展病情测报工作,为养殖生产服务。省验收(复查)工作组将实地考核、逐条评价、严格把关、宁少毋滥,并对验收(复查)结果负责。实行示范场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示范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再符合示范条件的,要逐级及时报告,省农委将上报农业农村部取消其称号,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三)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将创建示范场作为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举措,积极引导鼓励渔民专业合作社、养殖企业、家庭渔场和养殖场广泛参与创建活动,扩大示范规模。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示范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争取政府对此项工作的政策支持。省农委将整合有关现代渔业的扶持政策和渔业油补政策调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支渔惠渔项目,不断加大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的投入力度。

  (四)营造创建氛围。各地要及时总结示范创建的经验做法、典型模式、技术成果和工作成效,综合运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微信、报刊、标语等方式大力宣传,树立一批绿色发展典范,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但要让广大养殖场户知晓创建示范场的重要意义,更要扩大健康养殖产品的知名度和品牌效应,提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的公众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为加快现代水产养殖业发展增添新的亮点。

  (五)及时上报信息。市(地)渔业主管部门请于6月10日和10月20前将本辖区上半年和全年示范创建活动总结报送省农委渔业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yyc84613098@163.com。

  各地在创建活动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农委渔业局联系。联系人:刘丹阳,饶仁钢 ;联系电话:0451-84613098  84614534 。

  附件:1. 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

       2. 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

       3. 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名单

附件1.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评分表(2018年版).doc
附件2.农业农村部示范场基本信息汇总表.xls
附件3. 农业农村部复查名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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